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叶*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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