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次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张**、寇*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叶*来与邵**、唐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夏*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江苏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杨*与江苏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杨*与江苏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江苏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江苏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沭**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葛**与叶**、姜**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