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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紫金财产**迁中心支公司、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次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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