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被告江苏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院通知原告朱*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朱*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朱*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58元,已减半收取1179元,由原告负担589.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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