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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江苏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省**有限公司(下简称盐**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开民初字第017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在审理徐**诉盐**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盐**司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盐**司不认识徐**,也没有将水石劳务承包给徐**,双方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本案应由江苏**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盐阜公司主张其与徐**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该主张属实体问题,而管辖权属程序问题,不涉及实体问题的实质性审查,且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沭阳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江苏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盐**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盐**司不认识徐**,也没有将水石劳务承包给徐**,双方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盐**司与徐**没有合同关系,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只能由盐**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徐**答辩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沭阳县内,沭**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沭阳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盐**司主张其与徐**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该主张属实体问题,而管辖权的审查属程序审查,不涉及实体问题,故对盐**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综上,盐**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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