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江市**经营公司清算小组与跃进汽车集团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江市**经营公司清算小组(以下简称莘**司)与被告跃进汽**公司(以下简称跃进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跃进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级别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民法院审理。原告莘**司不服上述裁定,上诉至苏州**民法院,该院作出(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464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的上述裁定,本案由本院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本院依职权通知南京大**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全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2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莘**司的委托代理人濮赞忠,被告跃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朱*,第三人大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莘**司诉称:1984年5月27日,南**制造厂与吴江**业公司、吴江县莘**合委员会、江苏**车厂共同签订了《关于建立南汽吴江合营汽车改装厂的原则协议》,约定南**制造厂与吴**车厂合资成立南汽吴江合营汽车改装厂。协议特别约定:合营汽车改装厂在莘塔乡建一个休养所,供南**制造厂安排职工休养,吴**车厂以土地征用费及电路设施费作为投资,南**制造厂以地面主体建筑及室内设施作为投资。在上述原则协议的基础上,1984年7月14日,吴江**业公司、江苏**车厂与南**制造厂正式签订了《南**制造厂、吴**车厂合营跃进客车厂章程》。该章程载明:1、吴**车厂与南**制造厂共同合资经营原吴**车厂,变更名称为南汽**客车厂。2、吴江方投资80%,南京方投资20%,以后南京方相应增加至49%。吴江方以原吴**车厂的厂房建筑、加工设备、库存有效物资、流动资金、现金等作为投资金额,并为休养所提供土地征收费、鱼池征收费,其为休养所提供的电路设施费用也作为吴江方对合营厂的投资金额。3、休养所的主体楼房、辅助建筑以及休养所内部的动力照明生活设施等均由南京方负责,上述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归属南京方所有。4、利润和亏损按双方合营厂的投资金额比例进行分摊。5、合营期限30年。协议签订后,吴**车厂变更登记为南汽**客车厂。1985年,为征用休养所土地,吴**车厂向吴江县莘塔乡南灶经济合作社支付了相应土地征用费。1988年,南汽**客车厂将所征土地补办了征拨手续,征用土地手续中均载明用地单位为“南汽**客车厂”。此后,南汽**客车厂申请以南汽吴**车厂休养所的名义领取了证号为吴**用(19xx)字第1xx3号的《吴江县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为95469.10平方米,取得方式为行政划拨。历经多次变迁,原莘塔**总公司盘点确认,南汽**客车厂由吴江**业公司和跃进汽车集团公司双方合营,投资额分别为122.6946万元和65.0866万元,投资比例为65.34:34.66。征得跃**司同意,拟对南汽**客车厂实施改制。2000年5月9日,莘塔**总公司向跃**司发出《关于南汽跃进客车厂实施转制的函》,告知了联营主体、投资比例、资产负债、改制处理方案等事项。跃**司回函称认可评估结果,同意改制,但不愿承担亏损和员工安置费用,并声称对休养所土地拥有30年使用权直至2014年为止,要求政府在此次转制中不涉及诉争土地。回函中对联营主体、投资比例等均未提出任何异议。经吴江市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剥离土地使用权资产后,南汽**客车厂所有者权益为69.77万元,由张**以43万元的价格竞得,其与吴江市**经营公司所签订的《资产拍卖土地租赁协议书》明确,拍卖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张**购得资产后成立吴江跃**任公司。拍卖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安置员工。2000年6月13日,南汽**客车厂因转制而注销。休养所从未办理工商登记,依附南汽**客车厂而存在。南汽**客车厂注销使休养所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登记在南汽**客车厂休养所名下的行政划拨土地理应由政府依法收回。但应跃**司提出的休养所土地使用至2014年的要求,莘塔**总公司同意对该地块进行换证登记。2001年3月8日,莘塔**总公司向吴江**理局进行了书面说明,休养所隶属于南汽**客车厂,为不影响其正常经营,考虑到双方的利益,在营业执照名称未确定之前,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确权原则,该宗土地仍由休养所使用。之后南汽**客车厂休养所重新领取了证号为吴*用(20xx)字第0xx9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涉案土地一直登记在休养所名下,始终未发生法律变更。地面建筑物根据协议归南**制造厂所有,故由南**制造厂登记领取了房屋产权证。

2001年9月24日,吴**委、市政府印发了《吴江市市镇两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不再保留镇农工商总公司及所属的经营管理办公室、农业服务公司、多种经营服务公司、工业公司、外**公司,其行政职能交镇政府,其资产管理监督职能转入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基于主体变更和管理沿革,吴江市**经营公司成为南汽**客车厂联营一方的权利承继者。而吴江市**经营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由依法成立的公司清算小组行使相关权利。根据国**贸委国经贸企(1995)292号和中汽董*(1995)109号文件批复,南**制造厂自1995年6月21日更名为“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原告莘**司认为,涉案土地使用权的征用手续、征用费用和登记资料均来源于南汽吴江跃进客车厂,休养所依附于南汽吴江跃进客车厂而存在,故登记在南汽吴江跃进客车厂休养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南汽吴江跃进客车厂所有。南汽吴江跃进客车厂已通过改制注销,约定的休养所土地使用年限也届满,其土地使用权应由作为合营一方权利义务承继者的原告与被告共同享有和承担,涉案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联营双方投资比例进行确认分割。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按65.34:34.66的比例享有吴**(20xx)字第0xx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跃进公司辩称:南**制造厂现更名为跃进汽车集团公司。涉案土地使用权系南**制造厂单方申请划拨,与南汽吴江跃进客车厂、吴江市**经营公司清算小组无关。涉案土地使用权系国有划拨用地,土地使用权归申请单位使用,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任何人无权要求分享利益。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不明确,也无法律依据,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大**司述称:被告跃进公司的前身南京汽车制造厂,原告莘**司的前身吴江**业公司系南**客车厂的投资合营方。后南汽吴江跃进客车厂因企业改制而注销。被告跃进公司拥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莘塔大街xx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吴**第1xx4号),但吴**(20xx)字第0xx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至今仍登记在南**客车厂休养所名下。大**司原系跃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4年12月,跃进公司根据南京市政府要求,按南京市“三联动”相关文件规定对大**司进行“三联动”(资产、债务、人员联动)企业改制,将原大**司吴江莘园度假村房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全部资产,经跃进公司指定第三方审计、评估后在南京**易中心挂牌出让给大**司。根据南京市政府“三联动”改制“黄皮书”(文件汇编),跃进公司作为改制主体在原企业改制交易完成后,应及时为大**司办理产权过户及土地流转登记手续。自2005年至今,虽经大**司多次口头、书面形式要求跃进公司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流转登记手续,但跃进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办理,致使大**司一直未能有效开发吴江莘园度假村改制资产,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现吴江莘园度假村闲置多年,几近毁损。跃进公司未能按南京市政府“三联动”改制文件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为大**司办理房屋及土地流转登记手续,给大**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综上,第三人在本案诉讼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跃进公司将涉案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至第三人大**司名下。

原告莘**司针对第三人大全公司的请求辩称:从程序上讲,第三人大全公司于2015年以跃进公司为被告向**提出了与本案相同的诉请,法院已受理并在审理过程中,故法院不应再重复受理本案第三人诉请。在实体方面,第三人大全公司原为跃进公司下属企业,根据跃进公司描述,案涉土地使用权在第三人大全公司改制时已经被剥离,不属于第三人所有。

被告跃进公司针对第三人的请求辩称:在程序方面,大全公司已于2015年9月30日起诉跃进公司,提出了与本案诉请完全一致的诉讼[案号:(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925号],此案正在审理之中。根据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第247条相关规定,本案第三人诉称的内容已违反“一事不再理”,法院应驳回第三人的独立请求。该案受理在先,已在审理之中,建议法院中止本案审理,待前述案件作出生效裁判后再行恢复审理。在实体部分,第三人依据三联动文件作为法律依据,曲解了该文件精神。三联动文件不能作为国企改制参与者当然取得物权的法律依据,其仅是指导性规定,该规定无权超越合同法等规定。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第三人的诉请,将本案纳入合法程序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84年5月27日,南**制造厂与吴江**业公司、吴江县莘**合委员会、江苏**车厂共同签订了《关于建立南汽吴江合营汽车改装厂的原则协议》,各方就南**制造厂与吴江客车厂的合资经营和共同建设、管理休养所等问题达成原则协议。该协议载明如下内容:一、合营企业的名称为南**制造厂、江苏吴江客车厂合营汽车改装厂(简称南汽、吴江合营汽车改装厂),属集体性质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二、合营厂以改装汽车为主要经营内容。南**制造厂以必要的设备和现金投资,吴江客车厂以厂房、设备、现金投资。投资比例:吴江客车厂为80%,南**制造厂为20%,今后视生产经营的发展,南**制造厂将相应加大投资比例。三、合营汽车改装厂在莘塔乡建一个休养所,供南**制造厂安排职工休养,吴江客车厂以土地征收费及电路设施费作为投资,南**制造厂以地面主体建筑及室内设施作为投资。……吴江**业公司和吴江县莘**合委员会在南**制造厂指导下负责合营厂的管理工作,促进其产业质量不断提高,并对休养所所需副食品给予优先供应,为休养人员搞好后勤服务质量。休养所工作人员由合营厂负责配备。与休养所有联系的道路、桥梁由莘塔乡负责筹建。……

1984年7月14日,吴江**业公司、江苏省吴江客车厂(甲方)与南**制造厂(乙方)正式签订了《南**制造厂、吴江客车厂合营跃进客车厂章程》,载明:双方本着共同协商、互相协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共同合资经营原吴江客车厂,同时甲方协助乙方建造职工休养所一座。该章程还载明如下内容:合营厂名称:全名为南**制造厂、吴江客车厂合营跃进客车厂,简称南汽吴江跃进汽车厂,属于集体所有制组织。……根据乙方提供的优惠条件(包括技术、商标等),甲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为乙方在莘塔乡建立职工休养所工程中,将土地征用、公路桥梁、供电等设施提供一切方便。在设立南汽职工休养所的有关事宜,将另立具体协议细则。乙方需要建造的职工休养所的主体楼房、辅助建筑以及休养所内部的动力照明生活设施等均由乙方负责,上述设施的项目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乙方所有。甲方投资80%,乙方投资20%,以后乙方相应增加至49%。甲方以原吴江客车厂的厂房建筑、加工设备、库存有效物资、流动资金、现金等作为投资金额,并为休养所提供土地征收费、鱼池征收费,其为休养所提供的电路设施费用也作为甲方对合营厂的投资金额。合营期限30年。1984年7月29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吴江客车厂变更登记为南汽吴江跃进客车厂。

1985年,为征用休养所使用的土地,吴江客车厂向吴江**灶大队、南灶经济合作社支付了相应土地征用费。1988年,南汽吴江跃进客车厂就所征土地补办了征拨手续。吴江**理局《关于同意南汽吴江跃进客车厂补办征拨用土地手续的通知》(吴**补[19xx]字第xx号)载明如下内容:“你们关于要求补办南汽吴江跃进客车厂征拨用土地手续的报告收悉,现根据中**央、**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和省政府(1986)17号文件以及县政府(1986)89号文件精神,鉴于该单位的占用土地时间发生在中**央、**务院的紧急通知之前,现在确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实际情况,在按规定进行了处理的基础上,同意南汽吴江跃进客车厂因建休养所,补办征用莘塔乡南灶村三队粮田十六亩九分六厘、五队粮田三亩零四厘;补办拨用国有土地四十七亩零四厘二毫、国有水面七十七亩九分。今后,应认真学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断提高法制观念,真正做到依法用地,杜绝未批先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1989年9月,南汽吴江跃进客车厂以“南汽吴江跃进客车厂休养所”的名义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相应土地登记申请书载明: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土地权属来源为批复(征用),批准用地机关为吴江县人民政府、吴江**理局,批准用途为宿舍。相应土地登记审批表载明:登记面积为95985平方米。1990年12月8日,吴江**理局颁发了证号为江国用(19xx)字第1xx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土地证载明土地使用者为南汽吴江跃进客车厂休养所,用地面积为95985平方米,用途为休养所。吴江国土部门存档的《地籍调查表》(1999年)显示:上述土地使用者为南汽吴江跃进客车厂休养所,批准用途旅游度假,实际用途为疗养院,调查员意见为:由于该宗地总部在南京办公,故无法进行登记,调查员依现状界址确权。调查员对5、6个界址进行喷涂。经调查,该宗地可进行细部测量。

1992年10月,吴江市莘塔乡人民政府作为甲方与南**制造厂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载明如下内容:甲、乙双方已有多年友好协作关系,为进一步拓展协作领域,方便乙方职工休养,促进甲方工业和旅游事业的发展,经双方领导多次协商。甲方同意乙方扩展休养所用地,征用现休养所以西、南,西到公路,北至河边约五十亩左右土地(以丈量为准)。一、土地征用手续由南汽吴江跃进客车厂代为办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土地管理所直接发放给征用单位南**制造厂。土地归属权为南汽长期使用。二、每亩价格为4万元人民币,其中土地征用费每亩2.08万元人民币,土地补偿费粮食统筹基金1.92万元人民币。三、付款方式:分三期付清,乙方直接汇入甲方帐户。……四、土地工安置:每亩安排一名土地工,甲、乙双方各负责安置50%,如乙方安排有困难,付甲方每人3390元人民币作为劳力安置费。五、在征地范围内涉及到三户居民住宅搬迁或购买及地面电力线迁移,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乙方承担费用。……

2000年4月28日,吴*市**总公司向跃**司发出《关于南汽吴*跃进客车厂实施转制的函》。该函载明:……第一、联营时投资比例的确认,莘塔方投资比例为65.34%,南汽方投资比例34.66%。第二、资产清理评估的确认。……所有者权益为69.77万元。第三、人员关系处理的确认。……第四、本方建议:……2000年5月16日,跃**司向吴*市**总公司发出跃**司发(2000)第243号《关于同意对南汽吴*跃进客车厂实施转制的复函》:一、同意吴*市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南汽吴*跃进客车厂资产进行评估,并对其评估结果予以认可。二、同意莘塔镇政府及贵公司参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对吴*客车厂劳动关系进行妥善处理。……三、同意对吴*客车厂的净资产在转制前先用于原吴*客车厂职工的安置,但跃**司以原对吴*客车厂的出资额为限,不再承担其他费用。四、关于吴*南汽休养所的土地问题,根据双方协议,跃**司拥有吴*南汽休养所土地使用权30年,到2014年为止。因此,吴*客车厂在此次转制过程中不涉及土地,请镇政府予以明确。五、对吴*客车厂实施转制及转制后的有关后续事宜处理,委托镇政府及贵公司负责,并请将结果通过我公司。六、在完成上述事项后,请召开南汽吴*跃进客车厂董事会会议,处理该企业的合资协议终止事宜。

2000年5月17日,吴江市**经营公司作为甲方与张**作为乙方签订《资产拍卖土地租赁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第一条:根据市镇两级有关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甲方将原南汽吴江跃进客车厂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础上进行拍卖。经评估剥离后企业资产总额为546.37万元,债务总额为479.29万元,确定所有者权益为67.08万元。乙方以肆拾叁万元中买上述企业资产。第二条:资产转让款肆拾叁万元由乙方在协议签订之日即给付甲方肆拾万元,余款叁万元由乙方在十天内全部付清。资产转让款全部付清后,乙方即对资产具有所有权,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第三条:乙方接收后在甲方的帮助指导下,应立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四条:乙方在生产经营期间,除履行依法纳税业务外,还应承担各项社会性规费。第五:乙方在五年内不得整厂转让。第六条:乙方向甲方租赁土地使用权,面积16250平方米,每年每平方米6.5元,10.5625万元租金按月上交甲方。本条款有效时间为五年(自2000年5月18日起算)。第七条:转制后,职工的安置必须按镇转制领导小组制订的《劳动用工规定》执行。……

2000年5月20日,吴*市**总公司向苏州市**管理局发出《关于南汽吴*跃进客车厂实施转制的意见》,该意见载明:南汽吴*跃进客车厂属联营企业,当时由吴*市机电公司、跃**司、莘**业公司三方联营,1997年4月在第十八次董事会上决定已将吴*市机电公司的股份转让给莘塔方,目前该企业已拍卖成功。为了使企业转制彻底,经同跃**司协商,初步达成一致意见,镇工业公司原则上同意跃**司(2000)第243号文件1-5条意见。考虑到南汽吴*跃进客车厂转制后的动作,原企业联营方的善后事宜均由镇农工商总公司负责协商解决,并在适当的时候召开董事会,解除联营协议,同转制后的企业无关。

2000年6月13日,南汽**客车厂因转制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2000年11月18日,跃进公司与吴江**公司就解除南汽**客车厂联营协议事宜达成《南汽**客车厂董事会纪要》:一、南汽**客车厂成立于1984年7月,由莘**公司、南**制造厂、吴**电公司三方合营,分别投入102.57万元、65.086万元、20.1246万元,投资比例为54.62%、34.66%、10.72%。1997年4月25日,在莘塔召开南汽**客车厂第十八次董事会,决定将吴**电公司10.72%(即20.1246万元)投资转让给莘塔方,并于当时已办妥手续。至目前为止,该公司由莘**公司和跃进汽车集团公司双方合营,投资金额比例为:122.6946万元、65.0866万元,65.34%、34.66%。第二,资产清理评估的确认。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南汽**客车厂于2000年1月9日提出转制的申请,经投资双方研究决定,同意转制,并委托吴江市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该企业的全部资产、债务、权益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1999年12月31日。评估结果如下:总资产627.1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321.84万元,比原账面增值139.66万元,增值率76.7%,负债557.45万元,所有者权益69.77万元。第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解除。企业现有劳动合同制职工178名(其中工伤6人,土地工9人),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的规定,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金68.01万元,补交养老保险金46.20万元,工伤人员及土地工一次性补偿27.49万元,三项合计141.70万元。第四,最后权益。根据评估,1999年企业权益69.77万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及补交养老金141.70万元,评估后拍卖前的亏损38.33万元,该企业实际资不抵债110.26万元。第五,终止联营协议。南汽**客车厂于2000年5月17日在吴江市公证处公证下进行拍卖,张小牛竞买成功。终止联营协议后,原联营厂双方股东对该厂权益、债务已全部处理结束,不再负担任何经济责任。南汽方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对转制厂提供业务。南汽疗养院的有关问题,莘塔有关部门应给予协助配合。鉴于企业顺利改制,原联营协议已完成历史使命,现经董事会研究决定,解除原先签订的联营协议。

2001年3月8日,吴*市**总公司向吴***理局提交《关于南汽吴*跃进客车厂休养所国有土地使用证换证情况的说明》一份,载明:“南汽吴*跃进客车厂休养所隶属于南汽吴*跃进客车厂。南汽吴*跃进客车厂是南**制造厂(现为跃进汽车集团)与我镇的联营企业,去年经我镇与跃进汽车集团协商实施转制。为了不影响南汽吴*跃进客车厂休养所的经营和管理,考虑到双方的利益,在营业执照名称未确定之前,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确权原则,请将该宗土地使用权在上述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仍确为南汽吴*跃进客车厂休养所使用,特作说明。”同年,吴*市土地管理局经审批就上述土地换发了新证:吴*用(20xx)字第0xxx9号。土地登记审批表(2001年3月15日)显示:土地使用者为南汽吴*跃进客车厂休养所,土地坐落于吴*市莘塔大街,面积为95469.10平方米,土地类别为休养所,地上物类别及权属:房屋,该单位所有。经审核,确认该宗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5469.10平方米。

2006年11月28日,因涉案土地使用权证遗失,大全公司以“南汽吴江跃进客车厂休养所”的名义向吴江国土部门申请补办。吴*用(20xx)字第0xx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于2006年12月2日在吴江日报刊登遗失启事。经审核,吴江国土部门颁发了证号为吴*用(20xx)第0xx9号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权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仍为南汽吴江跃进客车厂休养所,用途为休养所(12),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使用权面积为95469.10平方米。目前,上述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在南京汽车制造厂名下,权证号为吴**第1xx4号,登记的房屋状况为125间,建筑面积为4407.0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存根显示所有权人为“南京汽车制造厂休养所”。

另查明:1998年10月26日,跃进公司作为出让方(甲方)与大**司作为受让方(乙方)在江苏**易所的撮合下签订《产权交易成交合同》。内容为:第一条:产权交易的标的和价款:产权交易的标的机器、设备86台(详见清册),甲方吴江休养所房屋、建筑物6255.60平方米(详见清册),甲方吴江休养所土地使用权(详见清册);交易价款为人民币捌佰捌拾玖万伍仟陆佰元整(8895600元)。第二条:价款的支付和期限:乙方应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上述交易价款汇至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江苏**易所经审核后制作《产权转让成交确认书》,该确认书载明:经审核验证,特此确认跃进公司将其拥有的86台机器、设备,吴江休养所房屋、建筑物6255.60平方米,吴江休养所土地使用权(详见清册),转让给大**司,交易总价为8895600元。产权转让交割日为1998年10月26日。产权转让成交确认后,大**司拥有上述标的物的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省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法律法规,上述产权转让符合法定程序,其转让结果合法有效,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转让双方承诺:对其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共同及个别责任。产权转让确认后,转让双方按规定向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大全公司原系跃进公司的子公司。2004年12月31日,南京振**组办公室向跃进公司下发宁振办字(2004)074号《关于同意南京大**任公司实施“三联动”改革的批复》。具体内容如下:根据你公司《关于上报南京大**任公司“三联动”改革方案的请示》和2004年12月30日我办组织的“三联动”改革方案论证会的意见,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南京大**任公司实施“三联动”改革,由你公司负责,按我市“三联动”改革的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实施,规范操作。二、经审计南京大**任公司净资产为1156.82万元,需核销待处理资产589.98万元。评估后,南京大**任公司净资产为3857.89万元(含土地),按“三联动”改革政策,提留职工备用金2316.33万元调剂补足单个改制企业备用金不足337.24万元。剩余净资产1204.12万元按“三联动”改革的政策要求,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三、按照《整体改制、并购重组企业“三联动”改革验收书》要求,抓紧做好以下工作:1、上市挂牌交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确定产权受让方,办理产权交易相关手续。2、落实“三联动”改革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确保职工合法权益。指导改制后的新企业按照《劳动法》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分别签订《“三联动”改革合同书》、《集体合同书》、《劳动合同书》等。3、……四、原企业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改制后新企业继续享有。……

2005年1月31日,跃进公司作为转让方(甲方)与沈**等25人作为受让方(乙方)在南京**中心的鉴证下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内容为,第一条: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拥有的大全公司整体产权。第二条: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1、根据江苏岳*会计师事务所岳苏评报字(2004)第036号,南京大陆土地估价师事务所宁大陆估字(2004)561号、544号、587号、585号、559号、562号对大全公司的评估,评估后的净资产为3857.69万元;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上述标的范围内,扣除提留职工安置等费用2653.57万元后,剩余净资产为1204.12万元,甲方将所拥有的大全公司整体产权有偿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83.708万元。3、支付方式:乙方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按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约定的价款一次性向鉴证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第三条、职工安置方式。……第四条、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办法:经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承担转让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第五条、转让标的的交割。1、自乙方全部交易价款到达鉴证方帐户后,甲、乙双方开始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在上述移交手续办理完成后,甲、乙双方签订《产权移交书》,经鉴证方鉴证后生效。该《产权移交书》生效的时间为产权交割日。2、鉴证方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和《产权移交书》出具《产权转让发票》,并在出具《产权转让发票》后将乙方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至甲方指定帐户。3、甲、乙双方凭《产权交易合同》、《产权转让发票》等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该合同还对转让标的所有权、风险的转移等其他相关事项作出了相应约定。2005年3月3日,双方办理了产权移交手续,并在南京**中心签署了《产权移交书》。2005年3月4日,南京**中心开具了《产权转让发票》,该发票载明受让方沈**等25人实际支付价款1083.708万元。

还查明:1995年6月21日,国家**委员会向中国**总公司下发国经贸企(1995)292号《关于同意成立跃**集团的批复》,同意南京**总公司(从属名:南**制造厂)更名为跃**集团公司,同意以跃**集团公司为核心企业组建跃**集团。

1997年12月9日,吴江市人民政府下发吴政发(1997)161号《关于组建各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明确各镇农工商总公司是镇集体资产所有者代表组织,并以单一出资主体的形式,组建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经工商登记,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各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经镇**公司授权持有镇级集体资产所有权,并对持有的集体资产行使投资、营运监督、收益管理等职能;投资范围包括工业、建筑业、商饮服务业、农业等;投资对象包括镇域内外的各类企业,以镇内为主;投资形式包括投资控股、参股、租赁经营和资产转让重组等。经营公司不搞融资,不为企业作保。2001年9月24日,中**市委、市政府下发吴*(2001)30号《吴江市市镇两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明确不再保留镇农工商总公司及所属的经营管理办公室、农业服务公司、多种经营服务公司、工业公司、外**公司,其行政职能交镇政府,其资产管理监督职能转入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

吴江市**经营公司于1992年8月10日登记设立,其主管部门为吴江市**总公司。2004年9月30日,因吴江市**经营公司未按规定办理2003年度检验,苏州市**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2014年8月5日,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人民政府下发吴黎政发(2014)18号《关于成立“吴江市**经营公司”清算小组的通知》,成立该公司的清算小组,由苏**、杨**、费**等三人组成,清算组负责人由苏**担任。

以上事实,有原告莘**司提供的《关于建立南汽吴*合营汽车改装厂的原则协议》、《南京汽车制造厂、吴*客车厂合营跃进客车厂章程》、付款凭证、《关于同意南汽吴*跃进客车厂补办征拨用土地手续的通知》、土地申报登记资料、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国有土地使用证、《关于南汽吴*跃进客车厂休养所国有土地使用证换证情况的说明》、《关于南汽吴*跃进客车厂实施转制的函》、《关于同意对南汽吴*跃进客车厂实施转制的复函》、《资产拍卖土地租赁协议书》、《关于南汽吴*跃进客车厂实施转制的意见》、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关于同意成立跃**集团的批复》、《关于组建各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吴*市市镇两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成立“吴*市莘塔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清算小组的通知》,被告跃进公司提供的《协议书》、《南汽吴*跃进客车厂董事会纪要》、地籍调查表、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第三人大全公司提供的《产权交易成交合同》、《关于同意南京大**任公司实施“三联动”改革的批复》、《产权交易合同》、《产权移交书》、《产权转让发票》,本院从吴*国土部门调取的补办土地证的保证书、遗失刊登报纸以及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原告莘**司认为,该宗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南汽**客车厂休养所名下,原、被告双方应按投资比例分享权益。被告跃进公司主张,涉案土地使用权系跃进公司的前身南京汽车制造厂单方申请划拨取得,与南京吴江跃进客车厂及原告莘**司无关。而第三人大全公司则主张,涉案土地使用权并非南汽**客车厂享有,且跃进公司已通过交权交易方式将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大全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因此,本案原告虽以分配联营企业剩余财产之理由提起合同之诉,但本案纠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莘**司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予驳回。故而第三人大全公司的请求在本案中即无相应的基础。各方当事人对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可向有权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吴江市**经营公司清算小组的起诉。

二、驳回第三人南京大**任公司的请求。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已收取的255450元,本院退还原告吴江市**经营公司清算小组170300元,退还第三人南京大**任公司851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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