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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抢劫罪、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成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封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张*在高邮市**村振兴组李*乙家,采用翻墙入院、翻窗入室等手段,窃得人民币120元、红南京香烟2包。被告人张*见被害人李*乙回家,便又采用捆绑等手段,强行劫得被害人李*乙左手腕手链中的金珠3颗,价值人民币847.9元。随后,被告人张*欲强奸被害人李*乙,因生理原因未实施,便强行要求被害人李*乙用嘴吮吸其生殖器进行口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提出的辩护是,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张*在高邮市**村振兴组李*乙家,采用翻墙入院、翻窗入室等手段,窃得人民币120元、红南京香烟2包。后被告人张*见被害人李*乙回家,便又采用捆绑等手段,强行劫得被害人李*乙左手腕手链中的黄金珠3颗,价值人民币847.9元。随后,被告人张*欲强奸被害人李*乙,因生理原因未能实施,便强行要求被害人李*乙用嘴吮吸其生殖器进行口交。被告人张*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追回赃款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李*乙。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被害人李*乙陈述,被告人张*供述,证人顾*、乔*、李*甲证言,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110受理单、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监控录像光盘及截屏照片,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鉴定书,江苏**检测中心检测报告,高邮**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有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前科及自然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采用暴力手段猥亵妇女,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以及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28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一字起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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