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远**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中**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远**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远**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中**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8元减半收取3224元,由原告南京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