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南京达**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南京达**限公司与南京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鼓商初字第1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京智**有限公司已不经营,其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78489.29元,现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已处置财产外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鼓商初字第14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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