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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史小兵与被上诉人桠溪镇国际慢城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丁**、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史小兵与被上诉人桠溪镇国际慢城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丁**、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上诉人史小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史小兵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史小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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