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京汇**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9元(已减半),由原告南京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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