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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同里农村小额**限公司与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江市同里农村小额**限公司与被告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后因案情较为复杂,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方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同里农村小额**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江市同里农村小额**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同里农村小额**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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