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宿迁宝**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宿迁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3元,减半收取2881.5元,由原告宿迁宝**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