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宋*、陈**与被上诉人陈**、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理由及请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宋*、陈**住所地分别在南京市秦淮区和玄武区。另外,本案的案由是劳务合同纠纷,实际上作为劳务合同的主体嘉**司已经注销,而且早就终止了劳务合同关系,本案与两上诉人没有关系。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秦淮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被上诉人履行劳务合同的地点在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丽山村,该地点属原审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宋*、陈**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