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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与被告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诉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简恩华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韩*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姜*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婚前都有一个女儿。当时原告在常熟上班,双方接触较少,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被告去了南京上班,导致双方很少有时间在一起,因此双方的感情一直不融洽。双方虽然共同生活了几年,但被告一直没有把原告的家人当自己人。双方的女儿只要在一起争吵,被告就指责原告的女儿,而且被告还要求原告不要与其哥哥家来往。2015年7月,因双方的女儿在一起玩耍时发生了矛盾,被告就对原告的女儿破口大骂,并要求与原告离婚。此后,双方一直处于冷战状态。原告在整理家庭资料过程中,发现被告为两人购买的商业保险中并非互为受益人,被告商业保险的受益人是其女儿,被告的这种行为让原告感觉有点心寒,因为被告在南京上班期间,原告一直帮被告照顾女儿,当自己女儿一样,没想到被告却一直把原告当外人。现原告在家感觉自己是多余的,已准备搬出家中。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韩*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于2009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婚前感情很好。因是二婚,双方都非常珍惜这段婚姻。婚后,双方彼此关心照顾,相处得很好,感情不断加深,很少争吵。被告及被告的女儿与原告及原告的女儿、家人、亲戚都相处得很融洽,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商业保险的受益人写被告女儿,原告是明知并且同意的。结婚后,被告虽有一段时间在南京上班,但被告经常回家,并未影响双方的感情。被告认为原、被告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姜*与被告韩*均有过一次婚姻,并各自生育了一个女儿。双方于2009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韩*的女儿随原、被告共同生活,原告姜*的女儿在节假日期间也会与原、被告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5年7月份,因原、被告各自的女儿间发生争吵,被告韩*未能正确处理,导致夫妻关系不睦。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已经历过一段失败的婚姻,更应相互理解、互相尊重,共同珍惜健康完整的家庭生活;双方之间并无原则性矛盾,仅因双方不能正确处理相对复杂的家庭关系,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今后双方如能坦诚相待、相互包容,双方之间的矛盾完全可以化解。综观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矛盾产生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姜*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姜*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南京**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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