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以要求离婚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