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以要求离婚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俞*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夏*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宝应县望直港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扬州市**有限公司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扬州市**限责任公司与衡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扬州市**限责任公司与雍自标、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扬州市**限责任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扬州市**限责任公司与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衡*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