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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限责任公司与雍自标、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雍自标、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雍自标、倪**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和诉讼权力,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扬扬州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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