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电**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22元,减半收取3511元,由原告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陈**与刘**、扬州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邵**、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无锡**电炉厂与山东**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无锡东和薄板**限公司与山东**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与朱**、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泰州市**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江苏苏**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解*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凌守冈、张**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苏州分公司与苏州全**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