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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有限公司与广东电**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电**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22元,减半收取3511元,由原告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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