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电炉厂与山东**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山亚*电炉厂(以下简称亚*电炉厂)与被执行人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司)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无锡**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法商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诚**司应支付亚*电炉厂支付价款260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以13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8日起计算,另以13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0日起计算,均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诉讼费用3.2611万元。因诚**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亚*电炉厂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诚**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于2015年6月27日前自觉履行,但诚**司未自觉履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银**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得被执行人诚**司名下无银行存款。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诚**司名下无车辆登记。

经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诚**司对外无投资信息。

经向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诚**司名下无房地产登记。

2015年10月29日,根据申请执行人亚*电炉厂的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诚**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本院至被执行人诚**司住所地执行,并未发现其法定代表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亚*电炉厂通报后,其表示暂不申请悬赏执行及强制审计,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诚**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尚有263.2611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未执行到位,执行费2.8726万元亦未能收取。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诚**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亚*电炉厂亦不能提供诚**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商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诚**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亚东电炉厂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诚**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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