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宁**与苏州月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反诉原告苏州月星**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苏州月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反诉原告苏州月星**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苏州月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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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