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苏州**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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