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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5)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曲*、被告人谢**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谢**以牟利为目的,在本市秦淮区教敷营全福小区22幢301室其住处及本市秦淮区夫子庙东市12号其经营的“鬼手魔术店”内,通过微信及QQ聊天方式向网友发送含有淫秽视频的百度网盘,网友获得该百度网盘需向被告人谢**指定的支付宝账号付费。经鉴定,上述百度网盘内共有淫秽视频文件196个,淫秽图片1件,被告人谢**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黄*、张*、刘*乙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截图、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远程勘验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支付宝交易明细、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谢**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二千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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