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靖**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民事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靖江市**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口**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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