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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孔*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孔*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孔*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1996年11月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1997年11月15日生一女孔*乙,2008年12月22日生一女孔*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孔*甲辩称,我们只是2014年4月为经济问题发生矛盾,这很正常。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6年上半年,原、被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6年11月5日登记结婚。1997年11月15日生一女孔*乙,2008年12月22日生一女孔*丙。目前因家庭经济等琐事产生矛盾。

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刘*与被告孔*甲离婚。

本案诉讼费18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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