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判决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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