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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尹*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尹*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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