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尹*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尹*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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