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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认为被告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后,于2015年11月16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本院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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