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海桂饭庄、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海桂饭庄、尚**、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72元,减半收取1286元,由原告连**贸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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