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海桂饭庄、尚**、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72元,减半收取1286元,由原告连**贸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