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庆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来庆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来庆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