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连云港**限公司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连云港**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连云港**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连云港**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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