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晟**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于起诉后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了拖欠的全部工程款为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4元,减半收取为2357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