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被告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洪**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元,由原告连**贸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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