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冷秋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曰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2月6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冷**支付原告周**股权转让款38000元,于2015年3月15曰前支付至法院账户(户名:昆山市**结算中心,开户行: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账号:32201986436051515260)。如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按原诉讼标的40722元全额申请执行。

二、原告在被告把股权转让款支付至法院账户后15日内将股份协助办理到被告名下。

三、双方纠纷了结,再无纠葛。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承担207.50元,由被告承担207.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承担部分于2015年3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同股权转让款一并转入法院账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