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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太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太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于2016年3月2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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