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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与中国人民**司禹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25曰立案受理了原告龚**与被告中国人**司禹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人民陪审员李**、人民陪审员孙**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2月6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司禹城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龚**2000元,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25380元,共计27380元,上述款项于2015年2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原告提供收款账号6228480404324999014,开户行中国农**中区开发区支行,户名龚**)。

二、本案所涉原告龚**的全部财产损失一次结清,再无纠葛。

三、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公告费690元,以上共计932元,由原告龚**自行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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