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诉被告丁**、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书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原告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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