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仪征市**有限公司与仪征卡麦尔**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仪新商初字第0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仪征卡麦尔**限公司给付货款255250.18元、诉讼费256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仪商破字第0006-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黄*等共同对仪征卡麦尔**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仪新商初字第00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