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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周*、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周*与许*、杨可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秦*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13日,原审被告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许*申请再审称:自己与周*之间从2010年就有金钱上的往来,2013年2月1日之前共欠周*600000元(包括180000元在内),因自己无力偿还,所以把本市东白菜园x号x室房屋直接过户给周*,过完户之后我就不欠周*钱了,自己收回了两张打给周*的借条,只是这张借条(借186000元的)没有收回。自己与杨**于2013年1月10日领取结婚证,没有举行婚礼,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向周*借款180000元,是用于偿还自己婚前借刘*、徐**的款项,这笔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这180000元借款杨**不知情,与杨**没有任何关系。请求撤销原判,进行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周*称:许*从2010年开始就向本人借钱,到出卖本市东白菜园x号x室之前大概欠我600000元,许*将他父亲的房子卖掉来偿还欠我的债务600000元,但此外许*又向我借了186000元。许*说如果我不把186000元借给他,他就不把房子过户给我还600000元。在2013年2月1日房子过户当天我就把三张借条原件还给了许*,许*打了一张收到600000元的收条给我。许*向我借的186000元至今未还,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杨可一称:1、自己虽然与许*登记结婚,但没有举行婚礼,并没有与许*共同生活在一起,自己始终与母亲二人居住。2、原审诉讼标的的180000元,是许*为偿还婚前的借款,向被申请人周*借款180000元,这笔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人不存在举债的合意,也没有享受举债带来的利益。3、其次周*在出借时,明知许*该借款是用来偿还刘*、徐**的债务,且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4、许*当庭明确表示18万元的借款是用于偿还许*婚前借刘*、徐**的债务。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进行再审,撤销(2014)秦*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30日,许*向周*出具一张借条---“今借到周*(身份证号码××)人民币壹拾捌万陆仟元整(186000元),并约定于2013年5月31日前归还,立此为据。”2013年2月1日,周*向银行申请了金额为180000元、收款人为许*的本票。后被告许*未按期还款。许*和杨可一于2013年1月1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许*提出自己所借周*180000元已还清,但其借条仍在被申请人周*处,许*并在借条上承诺于2013年5月31日前归还186000元的债务。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2013年2月1日把本市东白菜园x号x室房屋过户给周*(作价600000元)包含偿还180000元借款,因而许*提出自己所借周*180000元债务已还清的主张证据不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对许*的再审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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