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亮与被告江苏**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游亮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游亮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游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游亮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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