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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南**有限公司与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有限公司诉被告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之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陆**独任审判。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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