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林**与被上诉人**司南京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理由及请求: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住所地为福建省晋江市,原审法院裁定错误,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院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林**及原审被告吴**与广发**分行在签订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中约定:“协商不成的,应通过向本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被上诉人广发**分行所在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38号,该地点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林**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