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建公司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建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五**司与华**司签订有《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经审查华**司提交的诉状和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合同履行义务,能够确定本案争议标的是配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行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五**司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其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五**司又为本案被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五**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安徽省**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0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安徽省**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