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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苏州金**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歌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音集协诉称,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是专辑《凤凰传奇最炫民族风全是爱》、《擦肩而过》的著作权人,专辑收录了《最炫民族风》、《擦肩而过》等36部MTV音乐电视作品。正大**作中心是专辑《爱的奉献》的著作权人,该专辑收录了《承诺》等65部MTV音乐电视作品。中**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收录了21个著作权人共343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其中包括北京麒**限责任公司20部(韩*演唱)、北京竹**限责任公司38部(陈*、杨*演唱)等作品。上述著作权人对本案所涉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音集协分别与涉案著作权人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著作权人将其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授权音集协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版权使用费用,并授权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音集协曾就版权使用费交纳事宜多次与金**司方面商谈,要求其按照规定交纳版权使用费,但金**司至今尚未交纳版权使用费,并继续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本案所涉100部作品。金**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和音集协的合法权益,音集协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金**司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最炫民族风》等100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并在《姑苏晚报》上向音集协公开赔礼道歉;2、金**司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50000元;3、金**司赔偿音集协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7030元,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500元、取证费280元、差旅费250元;4、金**司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音集协自愿放弃对涉案的21部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主张,具体为:《最炫民族风》、《全是爱》、《天蓝蓝》、《等爱的玫瑰》、《情同手足》、《我不后悔》、《喝彩》、《生日心愿》、《花样年华》、《没收你的爱》、《展翅高飞》、《123站起来》、《空气》、《双鱼座女孩》、《星月神话》、《雪绒花》、《天黑》、《曹*》、《西界》、《木乃伊》、《国家》,故第1项诉讼请求相应即为:金**司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中国我爱你》等79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并在《姑苏晚报》上向音集协公开赔礼道歉。

原告音集协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音像出版物《凤凰传奇最炫民族风》、《擦肩而过》、《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17碟装》及工商查档材料,上述音像出版物内含包括79部涉案作品在内的多部MTV音乐电视作品,证明音集协对涉案作品享有相关著作权,能够提起本案诉讼;

证据2、北京**证处出具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57号、3275号、3260号、3274号、(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9号《公证书》及南京**公证处出具的(2013)宁雨证经内字第275号、257号公证书,证明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北京竹**限责任公司、北京**限公司、刘**与音集协签订了相关授权合同,将其相关著作权信托给音集协管理,音集协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3、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公证处于2013年6月19日出具的(2013)苏苏**内字第2338号《公证书》,证明金**司在其经营的KTV包间内营业性放映《中国我爱你》等79部MTV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音集协的权利;

证据4、《委托代理合同》、公证费发票、消费发票、工商查询发票,证明音集协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发生了律师费用5000元、公证费1500元及取证费280元、工商查询费等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金**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因均能提供原件供核对,故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综合本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的认证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由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出品的唱片《凤凰传奇最炫民族风全是爱》(ISRCCN-F18-10-301-00/V.J6GDG-2907)中收录了包括《中国我爱你》、《自由飞翔》、《吉祥如意》、《桂林美》、《月亮之上》、《相约北京》、《一代天骄》、《我和草原有个约定》8部作品在内的多部音乐电视作品,在唱片封面上,载有声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

由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出品的唱片《擦肩而过》(ISRCCN-F18-08-404-00/V.J6GDG-2347)中收录了包括《无情的温柔》、《擦肩而过》、《怎么会狠心伤害我》、《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等》、《过期的情书》、《幸福恋人》、《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曾经爱过你》、《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歌中故事》、《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一个人哭》、《一万个理由》、《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有情人终成眷属》、《缺点》、《不想》、《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20部作品在内的多部音乐电视作品,在唱片封面上,载有声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

由中**总公司出版、中国音**管理协会监制的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17碟装》(ISRCCN-A01-11-374-00/V.J6)中收录了包括涉案的《13131》等在内的多部音乐电视作品,在唱片封面上,载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根据该出版物的内页标示,《13131》、《GreatDay》、《爱就爱了》、《变脸》、《不想骗自己》、《大话爱情》、《感受》、《满天风雪》、《青菜鸡蛋面》、《十二种颜色》、《天使的选择》、《我挑我的》、《我还是挑我的》、《两个人的世界》、《叶子》、《雨夜》、《走开》、《爱简单》、《那一天》、《我比从前更寂寞》20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竹**限责任公司,《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不可思议》、《大小姐》、《第三滴眼泪》、《换季》、《平行线》、《停电》、《委屈》、《我的超人》、《我介意》、《最后一个夏天》、《相思垢》、《亲爱的还幸福吗》、《期待你的爱》、《不让你走》、《认真》、《死心彻底》、《一首情歌》、《一天天一点点》、《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进化论》、《撒士比亚的天份》、《醉赤壁》、《背对背拥抱》、《小酒窝》29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限公司,《感恩》、《五星红旗》2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刘**。

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北京竹**限责任公司、北京**限公司、刘**分别与音集协签订了相关授权合同,将其复制权、放映权等相关著作权信托给音集协管理,并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2013年5月23日,江苏**吴公证处依据音集协委托代理人江苏**事务所律师周**的申请,进行了相关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13年6月19日出具了(2013)苏苏**内字第233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2013年5月23日,公证人员随同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周**、周**来到位于苏州市金门路某处的金**司金歌RTVA117包间,对其在该KTV点播歌曲的摄像的全过程予以现场监督,周**、周**先后点播了227首歌曲并用其提供的摄像设备对所点播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在摄像前,公证员对该设备的内存状况进行了清洁度检查并确认清洁。后周**到前台结账取得消费发票一张。发票上盖有金**司发票专用章,发票金额为280元。在该公证书所附的歌单中,包含了本案所涉的79部音乐电视作品。

对音集协在本案中所主张的79部音乐电视作品进行比对,上述摄像的音乐视频内容与音集协提交的音像出版物光盘中所对应的作品影音画面在相同播放位置均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音集协是否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二、金**司是否实施了复制、放映涉案作品的行为,如实施了并构成侵权,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类型。涉案的79部音乐电视视频通过构思、摄影、表演、合成等汇集了一系列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该类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制作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音集协提供的音像出版物显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分别属于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北京竹**限责任公司、北京**限公司等主体,在无其他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上述主体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中,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与音集协均签订了相关的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音集协管理,并约定了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因此,针对本案所涉的金**司的行为,音集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上述两种权利均属著作财产权。在本案中,金**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场所为消费者提供涉案79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并收取费用,属于商业性经营行为,该行为侵害了音集协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和放映权,金**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音集协诉称的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应当适用于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金**司的行为并未侵害其著作人身权,故对于该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赔偿数据的确定,本院认为,因音集协未能举证金**司因为侵权所获的违法所得或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因此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数量、知名度、金**司的主观过错程度、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况,另外重点考虑金**司的消费水平、经营规模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95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涉案79部作品(作品清单见附件1)复制权和放映权的行为;

二、被告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9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被告苏**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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