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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人民医院与阚利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家**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锦**院)诉被告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院的委托代理人孙*、胡**、被告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锦**院诉称: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由于其过错导致原告向患者赔偿7000元;被告未按原告要求完成读书计划,按照原告处考核规定,应扣款600元;被告未履行请假手续休息6天,应按旷工扣发工资5000元。上述款项应自原告尚欠被告的工资中扣除,请求法院予以确认.

被告辩称

被告阚**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所述请求。同时原告尚结欠被告加班费71590.8元、夜班费4400元、拖欠工资42278元、拖欠工资的2倍赔偿金236537.6元,要求原告一并支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阚**曾为锦**院职工。2015年7月23日阚**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锦**院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9月1日工资差额42064元、加班工资5000元、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1日夜班费4400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10000元、拖欠工资金额的5倍赔偿金232320元。2015年9月17日仲裁委员会裁决:一、锦**院支付阚**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9月1日工资差额42278元,扣除阚**应当承担的社保个人部分1842.90元,锦**院尚应支付40435.10元。二、驳回阚**其他仲裁请求。锦**院对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双方对仲裁裁决的第一项均无异议。

原告主张应自该款中扣除以下款项:

1、原告向患者黄*支付的赔偿款7000元。

原告主张被告2014年3月3日为患者黄*行腹腔镜下右侧腹股沟斜疝修补术。后黄*感染,向原告索赔,经协商原告向黄*赔偿7000元。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原告制定的《张家港市第六(锦丰)人民医院医疗纠纷责任追究管理规定》,原告经讨论决定该笔7000元由主刀医生阚利军承担。庭审中原告确认:××患者黄*感染的原因、其在作出该决定前未向被告了解情况、未给被告申辩机会,其也没有理由认定该起事故的责任人为被告。

被告否认知晓《张家港市第六(锦丰)人民医院医疗纠纷责任追究管理规定》,其陈述黄*在该次手术后又进行了胃癌手术,感染原因现无法确定;且黄*主张的感染原因为手术使用了两层的补片,而补片是原告提供的。原告无理由要求被告承担责任。

2、未完成读书任务扣款600元

原告主张按照《关于全院开展读书活动的决定》、《关于对科主任、护士长读书情况进行考核的通知》,中层以上领导每个月应上交读后感一篇,不交每月扣除系数0.1,交的奖励考核系数0.2。被告2014年2月、5月、8月未上交读后感,应扣除0.3系数,折合考核奖600元。

被告对《关于全院开展读书活动的决定》、《关于对科主任、护士长读书情况进行考核的通知》真实性无异议。其主张其2014年1月、3月、4月、6月、7月都交了读后感,原告应当按照0.2系数对其进行奖励。按照三个月扣600元的标准,应当奖励其2000元。只要原告同意奖励其2000元,其同意扣除600元。

《关于全院开展读书活动的决定》的主要内容是要求全院职工每年读书若干本,院方将读书数量与质量作为衡量干部、员工的标准之一,实行奖惩处理。《关于对科主任、护士长读书情况进行考核的通知》主要内容为教育监察科将重点对各科主任、护士长读书情况进行督查考核,读书活动应联系实际上交“读后感”,并与当月干部考核系数挂钩。两份文件均未规定罚款数额或标准。

3、未请假而休息,扣发工资5000元

原告主张按照其请假考勤制度,连续请假三天需要经过院长批准。被告2014年5月19日至21日、6月22日至24日连续休息三天,无任何请假手续,应扣除六天工资5000元。原告对此未提交证据。

被告陈述其周末无休,所谓连续手续三天包括夜班后的白天,且其均向院长电话请假。

由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本案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双方无争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主张应扣除的三项款项,均无相应事实或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虽对仲裁亦有异议,但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对其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理涉。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张家**人民医院支付被告阚**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9月1日工资差额42278元,扣除阚**应当承担的社保个人部分1842.90元,余款40435.1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被告阚**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名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账号:468964346384;开户行:市中行营业部)。

二、驳回原告张家**人民医院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张家**人民医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福路支行,户名:苏州**民法院,账号:10×××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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