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州市钟楼支公司与被告湖北十漫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州市钟楼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州市钟楼支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州市钟楼支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4元、其他诉讼费用40元,共计95元,由原告中国太**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钟楼支公司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