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孙**、胡娇爱、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轻**公司银行存款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8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如需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者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效力自期限届满后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