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新**限公司诉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州新**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新**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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