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市**术有限公司与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市**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94元,减半收取3297元,由原告苏州**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