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市**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94元,减半收取3297元,由原告苏州**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