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为37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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