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熟开民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王**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许**货款28500元及利息6051元;案件受理费453元,由王**负担35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现去向不明。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方便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开民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