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民**京分行与被申请人俞*、俞**、朱**、邹**、吴*、谭**、苏州工**有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盐城鸿**限公司、南京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诉前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6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民**京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俞*、俞**、朱**、邹**、吴*、谭**、苏州工**有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盐城鸿**限公司、南京君**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60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